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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候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候志华,范立彩,郁金成,杨洪娟,左士明,赵建丽,赵庆志,王涛,魏淑霞,范立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77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候志华,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范立彩,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郁金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杨洪娟,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左士明,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赵建丽,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赵庆志,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王涛,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魏淑霞,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范立玉,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候志华、范立彩、郁金成、杨洪娟、左士明、赵建丽、赵庆志、王涛、魏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