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明军与贾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军,贾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程明军,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贾秀珍,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秀珍限期交纳案件款42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536元,合计4296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秀珍丈夫王志诚的住房公积金42961元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