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不予受理起诉人王凤英民事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108号起诉人:王凤英,女,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凤英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其他诉讼材料,其诉讼请求为判令长春市汽车油箱有限责任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取暖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凤英提起的诉请涉及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及取暖费的发放,但企业拖欠或逾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追缴,取暖费则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的款项,故起诉人的上述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起诉人在提起诉讼时未向本院提供证明长春市汽车油箱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取暖费的相关证据,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凤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