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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熊财英、刁述斌与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财英,刁述斌,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20号原告:熊财英,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公民身份号码×××1222。原告:刁述斌,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8417。被告: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开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雪纷、张泳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财英、刁述斌诉被告中山市大信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财英、刁述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6元,减半收取4473元(原告熊财英已预交8946元,余款447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熊财英),由原告熊财英、刁述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杨海芳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晓云刘佳林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