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瑛与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瑛,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刘瑛,护士。法定监护人黄志刚,田阳县疾病防控中心干部。被执行人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法定代表人唐毓金,院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瑛与被执行人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2015)右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建华执行员 蔡启昌执行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