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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重庆三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正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三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冉瑞芳,李志高,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向某甲,向某乙,黄某某,向发艮,蒋先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三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后山路132-7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5600-1。委托代理人:周泽,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瑞芳,女,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高,男,194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系未成年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系未成年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李某乙、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之母),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谭志祥,男,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附7号及1栋3-1号、3-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2284-2。负责人:余梁,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甲,系未成年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乙,系未成年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向某甲、向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向某甲、向某乙之母),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发艮,男,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先碧,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三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冠公司)与被上诉人冉瑞芳、李志高、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黄某某、向某乙、向某甲、向发艮、蒋先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三冠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通知书告知三冠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388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冠公司于当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冠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