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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净晶与薛炳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净晶,薛炳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86-1号申请执行人:陈净晶,女,汉族。被执行人:薛炳惠,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净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21600元,已执行0元,尚欠案款216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亚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