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东方申请执行刘永现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方,刘永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方,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永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执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在淘宝网将被执行人刘永现所有的登记在其配偶陈瑞花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五路东纬二路北常绿.九天庄园的住房一套拍卖给了买受人孟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五路东纬二路北常绿.九天庄园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孟丹所有。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五路东纬二路北常绿.九天庄园住房一套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孟丹。二、买受人孟丹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广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