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施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133号原告施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优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