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隆发与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隆发,张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周隆发。被告张忠海。原告周隆发与被告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周隆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周隆发负担。审判员 郑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