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隆发与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隆发,张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周隆发。被告张忠海。原告周隆发与被告张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周隆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周隆发负担。审判员  郑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