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谢志新与李世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谢志新。被告李世照,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新与被告李世照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志新负担。审判员 陈缓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