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8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谢殿中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848号罪犯谢殿中,男,汉族,1954年7月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亳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殿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安徽省��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谢殿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殿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殿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殿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