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国胜与张素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张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李国胜,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张素兰,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经审查,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上次起诉离婚,本院公告送达被告判决书的见报时间为2015年4月1日。原告这次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