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互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9日被监视居住,后脱逃。2015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因被告人脱逃,于同年8月7日中止审理。2015年11月12日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魏某某的青bf5573号小型轿车,沿互助县威远镇南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南北大街3公里加100米处时,与驾驶人保某某驾驶的青b9915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一般交通事故,王某某弃车逃���现场。经鉴定,从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16.85mg/100ml。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保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返回事故现场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及量刑建议书指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魏某某的青bf5573号小型轿车,沿互助县威远镇南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南北大街3公里加100米处时,与驾驶人保某某驾驶的青b9915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一般交通事故,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又返回事故现场投案。经鉴定,从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16.85mg/100ml。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保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警记录及被害人保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9月16日零时42分,保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驾驶青b99158号车,在城南学校门口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驾驶人弃车逃离现场;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证人魏某某、叶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15日晚,他们和王某某在一起,王某某喝了酒。到16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开着魏某某的青bf5573号小轿车在城南学校门口发生交通事故;4.车辆技术检测意见书。证明青bf5573号比亚迪小轿车与青b99158号吉利帝豪轿车受损情况;5.提取驾驶人血样登记表、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2014年9月16日零时30分在互助县人民医院抽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样5ml。经检验,从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16.85mg/100ml;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保某某承担次要责任;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准驾车型d;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兰向阳审判员 殷亨兰审判员 贺生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