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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连江与杨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江,杨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刘连江。委托代理人柳树青,孟村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宾。原告刘连江与被告杨宾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刘连江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杨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江撤回对被告杨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