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连江与杨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江,杨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刘连江。委托代理人柳树青,孟村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宾。原告刘连江与被告杨宾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刘连江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杨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江撤回对被告杨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