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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邹惠元与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惠元,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邹惠元,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睡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惠元诉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云梦县正业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邹惠元自行和解,原告邹惠元遂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惠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惠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邹惠元负担。审判员  潘亚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