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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跃进与夏时、夏金川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跃进,夏时,夏金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53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胡跃进(曾用名胡进),务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夏时,务工。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夏金川,务农。申诉人胡跃进与被申诉人夏时、夏金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2011)黄民一终字第72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跃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13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鄂民申字第00115号民事裁定,驳回胡跃进的再审申请。胡跃进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9月2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148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终字第722号民事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孙立君代理审判员  邬文俊代理审判员  周 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雨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