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大吴与蓝祖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吴,蓝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582号原告:林大吴。被告:蓝祖女。原告林大吴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蓝祖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首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大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祖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蓝祖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林大吴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林大吴借人民币贰万元正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蓝祖女,担保人钟建琴”。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林大吴将上述借款在原告店内(环宇路1-2号)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借款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祖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林大吴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蓝祖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首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