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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周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惠声与韩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惠声,韩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苏惠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韩克明,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惠声与被执行人韩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克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3264.94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8)周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