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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程丛国与张志伟、江萍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丛国,张志伟,江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程丛国。被执行人:张志伟。被执行人:江萍英。原告程丛国与被告张志伟、江萍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丛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伟、江萍英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程丛国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志伟、江萍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志伟、江萍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志伟有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普通小型客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6月2日依法查封,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另发现被执行人张志伟、江萍英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大环家园3幢1单元204室房产一处,本院亦已于同月3日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2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