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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建湖县国立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国立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238号原告:建湖县国立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陆立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江,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琴秋西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国立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国立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