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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99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科技学院教师,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安徽科技学院教师,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