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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包庆伟诉孙振夺、韩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庆伟,孙振夺,韩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包庆伟,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振夺,男,汉族,农民。被告韩庆华,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庆伟诉被告孙振夺、韩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庆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韩庆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包庆伟对被告韩庆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庆伟对被告韩庆华撤诉。审判员  张富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苑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