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包庆伟诉孙振夺、韩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庆伟,孙振夺,韩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包庆伟,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振夺,男,汉族,农民。被告韩庆华,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庆伟诉被告孙振夺、韩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庆伟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韩庆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包庆伟对被告韩庆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庆伟对被告韩庆华撤诉。审判员 张富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苑朋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