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世银、杨远先等与郓城县恒祥编织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杨世银,农民。申请执行人杨远先,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世钦,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丽,农民。申请执行人漆传红,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定富,农民。申请执行人侯贵香,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庆国,农民。申请执行人郝天柱,农民。申请执行人孔令战,农民。申请执行人宋仕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子刚,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世芝,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克先,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小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涛,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泽芬,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永才,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世友,农民。申请执行人侯爱景,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兰,农民。申请执行人唐春梅,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彦平,农民。被执行人郓城县恒祥编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张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秀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世银等23名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恒祥编织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县恒祥编织塑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郓城县恒祥编织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查封,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