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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忍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