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忍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