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执复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翠荣、李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荣,李亚,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复字第56号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李德真,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北庄村。申请复议人:王翠荣,系李德真之妻。申请复议人:李亚,系李德真之子。申请复议人:李雪,系李德真之女。申请复议人李德真、王翠荣、李亚、李雪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执异字第44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李德真称,2014年其摔伤右手臂导致骨折,2015年9月又做眼部手术,已丧失劳动能力。王翠荣、李亚、李雪称,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儿庄区法院)查封的李德真和王翠荣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有其三人的份额。经查,台儿庄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军与被执行人李德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0日冻结了李德真和王翠荣在台儿庄区农商银行的账户存款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王翠荣、李亚、李雪不是该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对执行法院查封的财产主张所有权,属于案外人异议,台儿庄区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执异字第448号执行裁定;二、该案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惠陵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