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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姚燕尧与杭州玺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燕尧,杭州玺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879号原告姚燕尧。被告杭州玺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根。原告姚燕尧诉被告杭州玺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一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被告送达,于同年7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燕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玺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姚燕尧诉称:原告曾在被告处从事行政工作。自2015年3月31日起入职,于2015年6月30日左右离职。被告曾支付原告2015年3月的工资121元,4月份的工资3500元,剩余2015年5、6月的工资至今未付。原告曾就本案纠纷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要求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做出不予受理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6月的工资88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主张被告支付劳动报酬7000元。被告杭州玺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2015年4月的工资为3500元。上述事实由玺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5月份、6月份工资表、考勤表各一份、3、4月份工资清单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经庭审查明,原告自2015年3月31日起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15年6月。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5、6月份的工资未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按照2015年4月的工资标准3500元/月支付700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玺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燕尧劳动报酬7000元。如果杭州玺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杭州玺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