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异字第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闫吉鹏与朱磊、司宗伟执行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异字第037号异议人闫吉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磊,居民。被执行人司宗伟。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异议人闫吉鹏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闫吉鹏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闫吉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闫吉鹏撤回异议。审 判 员 王诗玥审 判 员 张剑芳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