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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一初字第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2062号原告董某,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