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一初字第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2062号原告董某,女,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