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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郝传博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43-2号申请执行人郝传博。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代表人布占峰,经理。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631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