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5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耀昇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耀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5805号罪犯王耀昇,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2)台临刑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耀昇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6005元、共同赔偿人民币355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耀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耀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耀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耀昇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