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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敬山与被告马小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周敬山。委托代理人唐瑞峰。被告马小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敬山与被告马小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敬山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赔偿其车辆损失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敬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敬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敬山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赵占宏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