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敬山与被告马小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28号原告周敬山。委托代理人唐瑞峰。被告马小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敬山与被告马小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敬山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赔偿其车辆损失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敬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敬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敬山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赵占宏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