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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富英与段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英,段永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张富英。被告段永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英与被告段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英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英撤回对被告段永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张富英承担。审 判 长  杨正平审 判 员  丁梧宸代理审判员  陶 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光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