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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659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男,汉族。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1993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小孩,女儿孙某甲,现年22岁;儿子孙某乙,现年20岁,双方婚后没有创产。原、被告婚后,由于被告性格粗暴,双方遇事不能和睦相处,一贯采取暴力对待原告,动辄毒打,每次都用凶器毒打,多年来多次打伤原告,直接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使原告的精神极为恐惧,经常流落在外躲避,使原告的生活十分痛苦,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为了防止被告暴力伤害,解除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韩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2结婚登记表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因是国家机关颁发,故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1993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小孩,女儿孙某甲,现年22岁;儿子孙某乙,现年20岁,双方婚后没有创产。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应互相谅解,冷静处理矛盾,化解纠纷,相互包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蔡济宇人民陪审员  齐占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