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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崔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