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被告崔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