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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斌与舒卫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舒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舒卫东。李斌与舒卫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舒卫东送达了(2015)鄂麻城执字第00302号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1、舒卫东向李斌给付借款本金一百一十八万元,支付代理费四万及利息(自2014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舒卫东负担案件诉讼费17300元、执行费1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卫东与申请执行人李斌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李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斌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