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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晟地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窦文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晟地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窦文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841号原告兰州晟地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元涛,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文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晟地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文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晟地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