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郑晓敏与梅鑫、谯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晓敏,梅鑫,谯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83号原告郑晓敏,女,生于1964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梅鑫,男,生于1983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谯迎春,女,生于1979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敏与被告梅鑫、谯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敏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对被告梅鑫所有的川AMX0**轿车予以查封;2、对被告梅鑫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某某区某某段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壹套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140万元为限。原告郑晓敏提供了担保人夏郑卓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某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壹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晓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梅鑫所有的川AMX0**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梅鑫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某某区某某段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壹套予以查封;以上查封的金额以140万元为限。三、对原告郑晓敏提供的担保人夏郑卓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某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壹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娟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