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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丙。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辉,沧州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抚养费纠纷二原告与被告李某系母子关系。二原告父亲张某丙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11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二原告随其父亲张某丙生活,被告李某支付二原告每人每月300元抚养费,至二原告满18周岁止。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6000元及支付以后每人每月300元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拖欠二原告抚养费6000元(自2014年11月份起至2015年9月份止);二、被告李某于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二原告每人每月抚养费300元,至二原告满18周岁止;三、在不影响二原告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李某可每月探视二原告两次,节假日亦均可探望。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审 判 长 张 逾代审 判员 闫子玉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