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黄亨滔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亨滔,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工程指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62-2号原告:黄亨滔。委托代理人:周红军,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候希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康顺路。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贺承杰,该指挥部副指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亨滔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亨滔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茂湛铁路工程指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亨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亨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9元减半收取7574.5元,由原告黄亨滔负担。审 判 长 程柳梅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人民陪审员 罗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