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津分社申请执行顾伟、高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津分社,顾伟,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津分社被执行人顾伟被执行人高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顾伟、高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顾伟、高佳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112310.2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哩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