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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95号原告:甘某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开庭审理,由于原告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9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