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95号原告:甘某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开庭审理,由于原告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云安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9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