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邹某甲与莫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甲,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甲。法定代理人邹某乙。被执行人莫某。申请执行人邹某甲与被执行人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邹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莫某应给付的2015年度抚育费,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某已于2015年6月11日将2015年度抚育费1800元提存在本院,现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800元,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5年度应给付的抚育费人民币18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兆 海代理审判员 黎 芸 杏代理审判员 唐 星 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景娥(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