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屠德画与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德画,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屠德画。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陈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德画诉被告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屠德画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万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屠德画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