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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英诉被告苏晓龙、董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英,苏晓龙,董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赵文英,女,回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工人。被告苏晓龙,男,回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被告董学萍,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英诉被告苏晓龙、董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赵文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英负担。审 判 长  余海娟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