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英诉被告苏晓龙、董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英,苏晓龙,董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赵文英,女,回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工人。被告苏晓龙,男,回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被告董学萍,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英诉被告苏晓龙、董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赵文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英负担。审 判 长 余海娟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