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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8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聚申请执行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803-4号申请执行人XX聚,男,汉族,个体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孙超,男,汉族,东营凯祥精铸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市鼎力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东营市东营区。XX聚申请执行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孙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超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传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