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198号原告张×,女性,年龄56。被告郑×,男性,年龄5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