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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198号原告张×,女性,年龄56。被告郑×,男性,年龄5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