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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撤裁定书-贾某某与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689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晓英,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