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罗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某。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罗某(曾用名:罗彬)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431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