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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杜宏颖与王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颖,王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280号原告杜宏颖,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晓娜,北京市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倩,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宏颖与被告王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宏颖的委托代理人赵晓娜、顾倩,被告王杰的委托代理人彭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宏颖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6日,原告摇号取得北京市小汽车的购买资格。因为当时原告不急于用车,被告正需要用车,双方商量将原告的购车指标借给被告应急。具体使用方式为由被告垫资购买小轿车一辆,一年后原告给被告购车款,被告返还车辆。后双方于2014年1月7日办理了购车、上牌手续,车牌号为×××,被告使用至今。2015年1月,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出支付折价款并返还车辆,被告无故推脱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用合同关系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杰辩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之前在范雪娟的公司打工,范雪娟欠原告27000元,原、被告之间就是购车指标的租用关系,购车的手续都是被告的丈夫办理的,一直使用至今,2014年的时候,被告给原告打了三千元的使用费。2015年原告要求每月1100元,被告觉得太高,现在要求将范雪娟拖欠的27000元返还给被告,就同意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虽然我们之间的租赁购车指标关系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不属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以认为合同是有效的。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宏颖与被告王杰系朋友关系。2013年,杜宏颖通过摇号的方式取得了小客车的购车指标。后王杰出资购买了车牌号为×××的雪佛兰轿车一辆,并以杜宏颖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的购车手续。后王杰一直使用该车至今。现杜宏颖以双方之间的借用合同关系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王杰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认为虽然双方的合同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范畴,所以应认定为有效。上述事实,有《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收缴款书、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保险发票、中国银行转账凭证、录音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杰因没有购车指标,而借用原告杜宏颖的购车指标,并以其摇号资格和名义购买车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杜宏颖将车牌指标借王杰所用,王杰于借用后的次年给付其三千元的借用费,该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虽然该规定不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但对于在北京生活购买、使用小客车的人具有政策上的约束力,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用合同,应为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杜宏颖与被告王杰之间借用小客车购车指标的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王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异人民陪审员  盛洪芳人民陪审员  洪啟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蕊 来自: